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燕麦
Oats
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商品燕麦。
1 质量标准
1.1 燕麦按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 纯粮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 等级 |
最低指标 |
| 1 |
97.0 |
1.5 |
14.0 |
正常 |
| 2 |
94.0 |
| 3 |
91.0 |
1.2 燕麦以二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三等的为等外燕麦。
1.3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名词解释
2.1 纯粮率:除去杂质的燕麦重量(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2.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2.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2.2.2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乳的颗粒。
2.2.3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乳的颗粒。
2.2.4 破损粒:压扁、破碎,伤及胚乳的颗粒。
2.2.5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麦壳的颗粒。
2.2.6 霉变粒:粒面生毒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
2.3 杂质,包括下列几种:
2.3.1 筛下物;通过直径1.5mm圆孔筛的物质。
2.3.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杂质。
2.3.3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燕麦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2.4 色泽、气味:指一批燕麦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3 检验方法
燕麦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燕麦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粮食部标准原017《燕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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