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起酥油 SB/T 10073-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酥油物术语、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食品用起酥油。
2 引用标准
GB5528 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
GB5538 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
GB9849.1 花生色拉油
ZBX14010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起酥油是指动、植物油脂的食用氢化油、高级精制油或上述油脂的混合物,经过速冷捏和制造的固状油脂,或不经速冷捏和制造的固状、半固体状或流动状的具有良好起酥性能的油脂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起酥油所用油脂原料必须是符合食用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食用氢化油或高级精制油。
4.2 感官要求
外观呈白色或淡黄色,质地均匀;无杂质,滋味、气味良好。
4.3 质量指标
符合表1规定。
表1
| 项目 |
指标 |
| 水分及挥发物,%
≤ |
0.50 |
| 酸价,mgKOH/g
≤ |
1.80 |
| 过氧化值,meq/kg
≤ |
10.0 |
| 气体含量1),mL/100g
≤ |
20.0 |
| 熔点,℃ |
根据用户要求 |
注:1)气体含量不作考核指标。
4.4 卫生指标
符合表2规定。
表2
| 项目 |
指标 |
| 铜(以Cu计) mg/kg ≤ |
1.0 |
| 镍(以Ni计) mg/kg ≤ |
2.0 |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按GB2760的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5.1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
按GB5528中电烘箱105度恒重法执行。
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04%,测定结果取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5.2 酸价的测定
按GB9849.1中4.1条的方法检验。
双试验结果允许不超过0.04mgKOH/g,测定结果取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5.3 过氧化值的测定
按GB5538中过氧化值测定的方法检验。
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4meq/kg,测定结果取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出厂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检。
6.2 质量指标项目实行全检,有一项不合格即为等外品。
6.3 生产车间采取随机取样,应按同一配方、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作为一个检验单位。
6.4 随机取样地点应在产品出料口,每次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0g。
6.5 库房取样,必须根据库房堆放的型式分层、分区或设点、按产品的不同类型分批次检取样品。
6.6
每批取样应如实填写取样单,写明采样日期、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存期、取样点、代表批量、包装 形式以及取样员。
6.7 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上一级食品质量检验中心(站)或双方同意的单位复检仲裁。
7 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应牢固、干燥、清洁、,并符合食品卫生包装要求。外包装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7.2 销售包装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
7.3成品存入必须有专用仓库,分批次、分品种贮存。库内必须有须风设备,贮存条件在20℃以下为宜,贮 存不幸要干燥和避免阳光直射。保质期6个月。
7.4 运输起酥油应符合食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循理、黎燕斌、宋载儿、谢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