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芝麻油 GB 8233-87

Sesame oil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及出口的商品芝麻油。
1 分类
  根据芝麻油的香味特点分为两类:
1.1 香油:具有浓郁或显著的芝麻油香味。按其加工工艺分为下列两种:
1.1.1小磨香油:用水代法加工制取。
1.1.2 机制香油:用机械方法加工制取。
1.2 普通芝麻油:香味清淡。用一般的压榨法、浸出法或其他方法加工制取。
2 技术要求
  芝麻油应具下列特征常数:
2.1 比重(20/4℃):0.9126~0.9287。
2.2 折光指数(20℃):1.4792~1.4791。
3 等级指标
3.1 各类芝麻油的等级指标见表1及表2.
3.1.1 香油的等级指标见表1.
表 1

项目 1 2
感官指标 气味、滋味 具有浓郁的芝麻油香味,无异味 具有显著的芝麻油味,无异味
透明度 透明 允许微浊
理化指标 色泽(罗维朋比
色计,1英寸槽)
70 70
小磨香油 ≤ 11 15
机制香油 ≤ 12 18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0.20
杂质,%                        ≤ 0.10 0.20
酸价,mgKOH/g                  ≤ 3.0 5.0

3.1.2 普通芝麻油的等级指标见表2。
表 2

项目 1 2
感官指标 气味、滋味 具有普通芝麻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透明度 透 明 允许微浊
理化指标 色泽(罗维朋比
色计,1英寸槽)
70 70
红   ≤ 8.0 12.0
水分及挥发物,%        ≤ 0.1 0.2
杂质,%                ≤ 0.1 0.2
酸价,mgDOH/g          ≤ 1.0 4.0
加热试验(280℃) 允许油色变深不得有折出物 允许有微量析出物油色不得变黑
含皂量,%              ≤ 0.03

注:色泽低于黄70时,按实际测试的数据记录。
3.2 各类芝麻油以2等为计价基础。
3.3 加热试验,小磨香油无析出物,机榨香油有析出物。
3.4 对普通芝麻油的加热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可检验丙酮不溶物含量:二级油不超过0.04%。
3.5 各类芝麻油不得混入其他食用植物油或非食用植物油。
3.6 卫生项目按GB2761-81《食用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许标准》,GB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执行。
4 检验方法
4.1 扦样方法
4.11 桶装芝麻油样品的扦取按照GB5524-85《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4.12 瓶装芝麻油按照1%-3%的比例随机抽样。
4.2 水分用挥发物的测按照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4.3 杂质的测定按照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4.4 酸价的测定按照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4.5 透明度、色泽、气味和滋味的检验按照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4.6 加热试验按照GB5531-85《 植物油脂检验 加热试验》执行。 
4.7 比重的测定按照GB5526-85 《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4.8 折光指数的测定按照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4.9 含皂量的测定按照GB5533-85《植物油检验 含皂量测定法》执待行。 
4.10 其他有关项目的测定按照GB5535~5539-85植物油脂检验的有关方法执行。
5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5.1 芝麻油的盛装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瓶装芝麻油应有商标,并标明重量和出厂日期。 
5.2 芝麻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质、保量,严防污染。